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秀香与被执行人赵恒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恒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沈秀香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赵恒栋,男,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莒南县石莲子镇湖北口村2-56-1号。公民身份号码:3706。
二、悬赏条件、执行依据
查找被执行人所有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使该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全部或部分实现。
执行依据: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三、执行标的、悬赏金额、悬赏期限
执行标的: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赵恒栋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置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四、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本院将按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有关人员为申请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进行严格保密。
五、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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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