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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7/9 13:28:00

包工头拖欠建材款 法院判建筑公司清偿


2010年4月,天河建筑公司承建某小区住宅楼工程,工程实行包工包料。该工程具体由天河建筑公司下属项目部组织施工。同年9月28日,该项目部将工程转包给王某。王某承包工程后仍以天河建筑公司名义施工。在施工期间,李某向该工地供应沙子等工程材料,王某向其出具欠条一份,载明 欠李某工程材料款15万元天河建筑公司某小区住宅楼项目部王某2010年11月30日 。后李某催要款项未果,遂将天河建筑公司、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就该15万元工程材料欠款承担连带清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欠条是王某出具的,但由于天河建筑公司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建主体,李某供应的材料亦是用于工程建设,王某对外是以天河建筑公司名义施工,同时李某在供货时并不知道天河建筑公司与王某之间的内部转包关系,故王某向李某购买沙子等建材,是王某从事的代理行为,因此天河建筑公司应视为是该买卖合同的买受方,并依法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遂判决由天河建筑公司偿还李某15万元工程材料款。


王刚律师点评:本案系因购买建筑材料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关键是在于如何确定买受人。


天河建筑公司将工程转包给王某,王某对外并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天河建筑公司名义施工,同时李某在供货时并不知道天河建筑公司与王某之间的内部转包关系,购买建材系王某的代理行为,据此可以认定天河建筑公司是买卖合同的买受方,并应依法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


法律关于连带的设定,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连带仅存在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中,即连带是法定的或约定的。凡法律无明文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无明确约定时,一般不能由当事人承担连带。除了当事人之间的有效约定外,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连带的适用均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存在于以下情况中:保证人的连带、合伙人对外债务的连带、共同侵权人的连带、因代理行为产生的连带、因共同侵权、共同债务产生的连带、因产品不合格产生的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连带、承包人与次承包人因建筑工程质量对发包人的连带等。因此,本案中判决天河建筑公司与王某就15万元欠款承担连带清偿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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